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通过市委、市政府“网上信访”所反映的情况、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。
    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第十四条:信访人对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,或者不服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,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:
    (一)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;
    (二)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;
    (三)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;
    (四)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、派出的人员;
    (五)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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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、其它组织 登记号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内容标题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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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嘉兴市委、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主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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